」老师只是一脸惊讶,并未有任何愠色,我心里则忐忑不安,不知道她又要来哪一套。
「『如果电话亭』的效力时限还没到,你还想做些什麽?」虽然刚刚才被我袭胸,然而老师不愧是见过大风大浪的,竟然又向我挑衅。
我喉咙乾涩地不禁吞了吞口水。
既然是她自己要求的,我刚刚就在好奇老师不知道是穿符合年龄的少女内裤;还是穿端装一点,符合教授身份的淑女型内裤?现在有那麽好的机会,我眼睛发出了光,伸手便要去掀老师的窄裙以资验证。
「好,现在『如果电话亭』的功用已经过了三十分钟,恢复刑法的适用!刚刚李同学〈怎麽不叫『小平』了,我心想不妙,这母老虎一定又要出怪招!〉摸了老师胸部一下,所以要以强制猥亵罪移送法办!」喂喂,等我掀完裙子再说啊!我后来才知道,以当时的情况,我并不算犯法,因为老师同意我摸,所以不算强制;就算真要论强制,也是她以命令强制我的行为,她才是违法的一方。
不过,当时的我听老师这麽一说,真的以为她刚刚是在整我,陷害我触法,我因此吓出一身冷汗,不过右手对老师胸部柔软触感的记忆却始终鲜明,挥之不去。
「骗你的啦,小平。
老师只是要让大家体会刚刚的情境─本来说法律上不处罚的行为,如果后来法律变更为要处罚,而追溯至之前的行为来加以处罚,同学会不会有动辄得咎的感想?今天做一件法律上ok的事,明天突然就被抓去判刑,同学会不会对生活和法律没有信心?所以大家要体认,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简单地说,就是本来法律没规定要处罚某行为,不能因为后来法律规定这个行为变为要处罚了,而回溯至法律变更以前的行为也连带要处罚。
这概念同时规定在刑法第一、二条(注1)。
」「你们看,刚刚说不处罚,所以小平敢摸;后来说要处罚,他吓死了,所以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不能突袭性地,像刚刚这样地溯及既往,同学了解了吧?」老师恢复温和的神态,和蔼地向大家讲解着,就像个愈疗系的邻家大姐姐,只是哪里找得到那麽漂亮又充满学识的大姐姐呢?「小平了解了吧?」看到她温暖的微笑,我终于确定她翻脸像翻书一样只是刚刚上课的效果,她应该是个好老师,而不只是一个喜欢恶搞学生的疯婆娘而已。
「不过我看他已经因为摸了老师的美胸,爽过头、心猿意马、心不在焉了,大家下课休息10分钟。
」我可以收回上一段的话吗?我想我对她误会大了,她应该就是个变态而已。
美胸?真敢讲耶!不过美不美是主观的,胯下的微微肿胀却是客观真实的,我竟然能在庄严课堂上染指美女老师的完美胴体,看来今晚要睡不着了。
下课期间,我看大家也没特别看我一眼,老师也忙着解答有预习的同学们的问题,并没有任何徵兆要对我不利,心中的不安稍稍平息。
「接着,我们来讲第二个罪刑法定主义的子原则─禁止类推适用。
」顿了一下,这位外表看似圣洁不可侵犯的女老师突然冒出一句:「各位同学,没看过女性生殖器的请举手。
」靠,我茶喝到一半,听到这一句,差点把茶水喷了出来,我惊讶的表情引得隔壁女同学侧目。
由于我在写真书上看到的女性都只有露出阴毛,并没有露出生殖器;即使看过片,却也都像「sod」系列打上了马赛克,所以应该算没看过清楚的女性生殖器吧,所以我就举了手。
干!没想到全班只有我举手,一堆看起来就没牵过女生手的死阿宅掩着嘴用眼睛馀光瞟着我在偷笑。
我想,这是不是他们故意要阴我啊?「喔,小平太配合了,老师还想说,现在资讯那麽发达,找不到像你这种纯情小处男了咧。
」老师彷彿发现新大陆般调侃我。
靠,你又怎麽知道我是处男的!啊,她刚刚有说,她是心理学博士,又是智商185,用看的就知道了─不过,鬼才相信;我想,她是看我一副「宅男」样,用猜的吧。
「那,小平,请你再到前面来。
」喔,拜託,又想怎样啦,我嘟着嘴走到讲台附近。
「请你念一下,95年7月1日生效的刑法新修正条文施行前的旧法,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喔,称性交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那老师请问你,你用你的阴茎插入老师的阴道,算不算性交?」老师搭着我的肩膀,像是老友闲话家常般地说出这句极具震撼的话。
噗,我听到这句,鼻血差点就喷出来了。
刚刚摸她胸部的馀韵犹在手上,现在她又正经地从殷红的双唇间讲出那麽猥亵的话;拜託,你用学术的讲法好不好?是性器进入,不是阴茎插入,这样太挑逗了,很容易让我联想到v女优耶。
「算性交啊。
」我现在因为老师猥亵的话而脑中一片溷乱,不加思索地只能顺着她的话回答。
「那你如果违反老师的意愿,以强制力把阴茎插入老师的阴道,是不是强制性交?」老师就在我眼前几十公分处提出这样的问题,彷彿在暗示我对她做出强制性交的举动,我心里感到燥热难当。
「是强制性交啊。
」我已经快失去思考能力了,虽然眼神努力注视着老师的眼睛,眼角馀光却忍不住往老师姣好的身段瞟去,大脑皮层深处甚至还去想像老师的性器到底长什麽样子。
「那老师如果违反你的意愿,把阴道套上你的阴茎,算不算老师对你强制性交?」听她述说着这淫靡的话语,我脑海中浮现的那一片遭马赛克处理过的,形状模煳不清的女性性器似乎也正向我的老二上接近。
「算,算强制性交啊。
」我感到喉咙一阵乾渴,不禁吞了几下口水。
她一连串的这些发问,让我感到心痒难耐,阴茎也早就对这位作风开放的天才女老师肃然起敬,悄悄地勃了起;幸好我穿紧身牛仔裤,并没有被其他人发现我的生理反应。
「你错了,你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中的『禁止类推适用』原则!」老师说着,拿起厚厚一本已故林山田老师的权威畅销教科书,黑白封面的『刑法通论』,就往我头上拍了下来。
「啊?」我丈二金刚摸不着脑袋般地搔搔我上面那个头,面露狐疑。
干,为什麽我强制把老二塞进你小妹妹就是触犯刑法221条强制性交罪,你强制把小妹妹套上我的老二就不算强制性交?「啧啧,」老师眼睛盯着我,直摇头说:「你仔细看。
」接着老师做了一件我曾经幻想她会做,却没想到她真的会做的事。
她边说着边转身背向同学们,接着除下了高跟鞋、扯下了丝袜、扭动着腰肢撩起了窄裙!刚刚下课时间,她已经把上衣穿了回去,但就是上半身是穿戴整齐,下半身却仅剩黑色蕾丝三角内裤,窄裙也已经撩高在腰际、丝毫发挥不出遮蔽身体功能的突兀,才让人更觉得血脉贲张、不可思议。
正当同学低声发出阵阵惊呼时,她竟然又扭了扭腰,褪下了下半身仅剩的衣着─黑色丝质三角裤!我一时以为我在作梦,毕竟这是只有梦中才会出现的美丽场景。
我又嚥了下口水湿润乾渴的喉咙,捏了捏我的脸。
「你不是在作梦。
」老师竟然猜透我的心意,知道我在测试自己是否在梦境。
「大家不要大惊小怪!」老师转了过来,下半身一丝不挂地面对着全班同学,丝毫没有一丝羞耻的感觉。
(注2)「我既然投入教育界,就愿意为了教育做所有的牺牲,我希望大家做任何事也要像老师般充满热情和冲劲。
」她一脸正气凛然,一手捧着从大腿处撩起的裙摆和垂下的衣摆,下半身却完全裸露,正经地说。
我瞥见最后面那排那个说如果没有刑法,要大胆睡觉,看来应该是没有说出真心话的伪君子,他的桌子正在规律地前后轻轻摇动,虽然我没打过手枪,却因为网路知识的发达,大略知道他在干什麽好事。
此时老师竟然大喝一声:「后面那些打手枪的给我出去!」我被老师吓了一跳,但是比我更惊讶的大有人在─竟然有十几个男同学都几乎跳了起来,我才知道竟然有一堆男同学都已经在课桌下偷偷地打着手枪。
「老师是想让大家了解刑法的奥妙,并不是你们电脑里、网路上的写真女星!那些打手枪的都给我去弃选这门课!如果这门课是必修的,就不用来了,反正我也会当掉你们!」她杏眼圆睁,发出不合称她冷艳外表的嘶吼。
哇,如果我不在讲台上,我也想在台下对着老师姣好的面容和充满诱惑的下体打手枪(虽然我也没打过手枪,不过看大家这麽乐此不疲,甘冒被赶出教室的危险捋虎鬚,应该是很舒服的吧),我宁愿弃选、我宁愿被当!喔,天啊,这冷艳美女裸露下体指责学生的画面太震撼了,可惜我在台上啊,呜呜。
等那些公然在课堂上打手枪的同学一一离开教室,陈老师又接着说:「来,现在大家仔细看看老师的性器长什麽样子。
」刚刚一阵慌乱,我只隐约瞥见老师的下腹部伴着澹澹的一缕黑丝,并没有真的仔细观察老师的下体;现在老师主动要求,我还是不敢直接瞧向老师神秘的三角地带,我先从老师修长白皙的双腿慢慢往上游移我的视线,直到我确定班上同学已经不再骚动,我才把视线往老师双腿之间移去,如同班上其他同学般,假装镇静地盯着老师的下体。
只见一小撮阴毛柔顺地藏身在老师修长双腿间紧夹的阴阜下。
老师的阴毛不像某些写真女星般的鬈曲,也不浓密,不是一大团盖住整个外阴部,只有一小撮,大约一百根如垂柳般的乌亮阴毛;被电风扇一吹还会微微地飘动着。
我努力地想将视线穿过老师的阴毛直视老师的肉缝,无奈老师阴毛虽少,肉缝更窄,光这样看只能略窥老师性器形貌之一二,无法完全了解老师生殖器的模样,令我徒呼负负。
「啊,伤脑筋。
」老师不知道怎麽了,突然皱起眉头。
「你们这样子看不清楚;尤其是小平,没看过女性生殖器,怎麽可能学得好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呢?」「来,小平,你把椅子搬上讲台。
」我不知道她要干嘛,不过硬着老二搬了几张课桌之后,小弟弟的兴奋已逐渐退去,它又绉成一团豆皮寿司了。
「来。
」老师轻盈地跃上了课桌,背对着全班同学,只面对着我一个人,蹲着张开了一双大腿!老师m字张开的双腿向内延伸的终点,下腹部飘逸着的阴毛底下,是一小块粉红的器官,柔顺的阴毛微微遮住了老师性器顶端粉红色的小突起;老师为了方便我观赏,竟然一手背在背后,按在桌子上撑住身体,一手则是轻轻柔柔地将阴毛由下往上地往腹部撩起,让粉嫩的外阴部百分之百地呈现在我眼前。
即使没看过女性性器的真实型态,在这个瞬间,我胯下的一团皱肉还是很本能的突然硬了,龟头突如其来不听使唤地顶在牛仔裤上,令我痛得不禁弯了下腰。
老师后来又不知想到什麽,竟然把撑住身体的那只手也挪到阴部,用食指和中指将阴部肉缝旁两块嫩肉极力往两旁分开,想让我看得更仔细;两块嫩肉被老师的双指撑开后,里面竟然还藏着两片更粉嫩的小肉瓣,而肉瓣的中间则已是清楚可见,粉红色泛着水光,湿润的阴道壁。
老师的器官不知是因为要方便我观赏,还是天生就这样,此刻正彷彿有生命似的、呼吸般地微微一缩一张。
而且果然不失少女性器的紧窄,老师的阴道口与小阴唇,型态宛如玻璃瓶瓶口般晶莹圆润,却不比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口大。
后来想起有点懊悔,当时没有仔细观察老师是否还是处女,只顾着流着口水观赏老师的阴毛和外阴部,忘记看处女膜的开口是否已经曾经被男根被撑裂,到后来我甚至看到呆住了。
我想起电影「爱情灵药」中饰演电视製作人的那位男配角,他老婆说当初第一眼看到他时有个音乐在脑中响起,我当时的脑海中也有一个音乐响起,不过我已经不记得是什麽音乐了,可能是韦瓦第的四季「春之乐章」吧。
当时感觉到鼻子一阵酸刺,喉咙干到不行,接着是老师提醒,我才发现我的鼻血已经沾满了我的衣襟。
走在路上,搭配老师姣好的外型,老师修长的双腿一定是众所瞩目的目标。
双腿交叉处、那多少男人意淫的目标终点,如今竟然只为我张开,我感到一股前所未有的优越感。
我听到教室门外,有人为了争睹这一幕已经打了起来。
是打架啦,你以为在打什麽?「干,老子先来的啦!」「老子刚刚手枪打到一半,已经受不了了啦!」因为教室靠走廊侧,只有前后门门板上各有小小一道直立的玻璃窗可以瞧见教室内的情景,所以类似的争吵声不绝于耳,门外的男学生为了抢到好位置,正发生血腥格斗。
你们这些死老百姓,现在刑法学权威陈湘宜的阴部只为我而张开,全法学院只有我在此刻用双眼跟老师的小穴和屁眼「四目相接」。
虽然没有做过爱,甚至也没打过手枪,只能偶尔凭藉勃起的感觉揣想性慾是何物,但此刻我确确实实知道,能独自用眼神佔有老师的私密部位,已经比我对一切性慾的遐想还要令我兴奋。
「好。
」老师阖上了双腿,轻盈地又跳了下讲桌,为了不浪费讲课时间,她竟然没有穿上下半身的衣着,就裸露着下半身继续写着板书。
我也赶紧转移目标专心欣赏老师浑圆坚挺的臀部,随着老师写板书的节奏,老师可爱的小屁屁竟然也微微抖动着,我真的已经心猿意马,快受不了诱惑了。
「现在,小平,你告诉我,老师的性器能侵入你的性器、肛门或口腔吗?」写完板书重点,老师又大方地将身体转了过来,双腿张开站立,微曲着将下腹部略往前挺,露出那条隐密的美丽细缝,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性器的模样。
我呆了半响,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不然她连公然裸体都敢做了,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半颗头、然后丢到牛稠溪,我想是不用怀疑。
我盯着老师的胯下,彷彿在回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勉强说出:「不行,老师的性器只能被侵入,无法侵入别人。
」「非常好!不枉费老师特别『照顾』你。
」「各位同学要知道,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法规,如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类推适用,那很多情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刬除异己的手段,学刑法的法律人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
如果今天性交定义如修正前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进入』,而老师的性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性器官或肛门、口腔,所以女性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人的性器,不可能以性器来性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性交的主体!」「因此,我们在95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侵入』改成『进入』或『使之接合』,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性器官套上小平的阴茎时,因为达到接合的状态,就会落入强制性交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肉洞』可以钻。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是三条线,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钻老师的『法律肉洞』!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性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各位同学配合,现在下课!」注1:95年7月1日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
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从新从轻主义」。
〉然而,如此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中「行为刑法」─亦即以当事人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所以新修正刑法已改为: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
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从旧从轻〉其实,修正前后虽然条文不同,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合刑法最根本的要求─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回溯适用。
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人,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主要是因为既然社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往事有可非难性了,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意义吗?注二: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甚至有人会问,陈湘宜老师这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刑法第234条〉?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解释〈院字2033号〉,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就算『公然』,固然学生们不是不特定人,是多数人;然而大法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特定多数人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
拙见,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面前作出的裸露行为视为公然(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那跟性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刑法第22条〉,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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