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 法庭辩论
张晓茹辩称陈静是刘宇飞实施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请记住邮箱:ltxsba @ Gmail.com 无法打开网站可发任意内容找回最新地址」她先是被刘宇飞设计迷奸失身,然后被刘宇飞用偷拍的录像胁迫,才不得已与刘宇飞继续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她与被害人刘宇飞发生多次肉体关系后,确实有了一定的感情。之后,她又被刘宇飞蒙蔽,稀里糊涂地参与了群交。
陈静也并非无耻之徒,她对自己的失贞和淫荡倍感内疚,深受煎熬。尤其是在郝明出差回来之后,她有回心转意的打算,但刘宇飞对她仍纠缠不舍,抓住各种机会继续对她实施性侵和蛊惑。
陈静深受死者刘宇飞生前的各种胁迫和荼毒,是死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她是在死者将要拿起砍刀威胁到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时,才失手将死者推下楼。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得以体现,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是统一的。
死者当时身处的出事地点是在13层没有封闭高楼的楼板边缘,陈静仓促之间根本无法考虑刘宇飞的安危,推开他是一种本能。『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刘宇飞命丧高楼之下,只能是咎由自取,他当时完全可以选择逃逸和束手就擒,后果都比他捡起砍刀、意图行凶要强得多。
刑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刘宇飞绑架陈静,并伙同他人对陈静实施轮奸,并拍录像对陈静进行胁迫。警察赶到后,他捡起砍刀就表明他要意图行凶,孤注一掷,就是要实施暴力犯罪。
陈静是在实施自我防护,她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和五大要件。而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 款规定,陈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
控方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方宣称的刘宇飞拿起砍刀的事实证明人是与被告关系密切的亲人和朋友,缺乏第三方的有力佐证,法庭应不足采信。小陈虽然是第三方,但他是我的员工,客观上存在为被告做伪证的嫌疑,所以他的证词也不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