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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企与被害人孟鹤发生性关系既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处。因被告人多次采取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对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孟红盈打开最上面的纸箱,探头进去翻找了一番,说:“给他送点什么进去?”
孟企母亲走到衣柜旁,反问道:“钱?衣服?”
坐在床上的女孩默默把脖子上的银色项链脱了下来。
“不行,这种贵重物品会被扣下的。”孟红盈摆摆手。
孟鹤歪着头感到疑惑。
“送书倒是可以。”女孩的姑姑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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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孟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孟企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孟鹤与被告人孟企系单亲家庭,且与被告人亡妻外貌过于相像,受朝夕相处的环境和来自被害人好感的多重影响,不能对被告人套用一般人立场,且被告人没有在被害人十四周岁以后未对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之发生关系,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放学铃响后又过了好几分钟,孟鹤仍坐在课桌前奋笔疾书,并没有注意到站在一旁的张茗和李莉两人。
李莉把手拍向孟鹤的课桌桌面,“小鹤!”她敦促着让孟鹤把学习笔记收起来。
孟鹤抬头看见两人担忧的眼,对她们微微笑了笑。
“来!”莉拉等小鹤收拾完书包,立刻拉着她手将她拖出校门,钻入了李传云的车里。
“爸!能不能帮我一个的忙?”长相标准身材高挑的女孩开口。
“什么忙?能帮的我才会……”
“是关于我最好的朋友的,你就答应了吧!”女孩叉着腰,气势逼人。
“小鹤的?”李传云问。
“李叔叔……帮帮我爸爸……”
“求你了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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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企与被害人孟鹤(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为20V9年7月19日出生)系亲生父女关系。被告人利用其监护关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共45次,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企被告人利用其监护关系与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企供认其妻子亡故后一直单身,平时没有性生活,在照护女儿的过程中与孟鹤产生好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孟企在被害人十四周岁以前没有与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在被害人十四周岁以后也没有对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企已获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三天后开庭,你可以去,但最好不要,庭审其实就是轮流念稿过个流程,你的证言咱检方都知道,会委派委托人的。”女警对女孩说道。
孟鹤满脸疑虑地看着她。
“结果呢基本都定好了,你去了也是给你爸爸压力,搞不好有什么变数我也说不准。”
“我在那里会对他不利吗?”
“嗯,你好好准备考试更重要,你爸是这样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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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孟企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六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冯老师站在讲台前,环视了一下教室,三十多名学生正齐整整地低头做题,不发出一点声响。她多次转身抬头看墙上的时钟。
她看向靠墙座位的孟鹤,看她眉眼间没有任何表情,反倒自己逐渐焦躁起来。
突然,班主任大步走下讲台,拉着孟鹤拽她起来。
“孟鹤,跟着我。”说完,她急冲冲地往教室后面走去。
走到门口时她又反身对学生们说了句:“好好做题不要吵闹。”
冯老师领着孟鹤来到学校停车棚,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推了出来,递给女孩一个头盔,说:“去法院。”
孟鹤捧着头盔,先是呆呆地看着老师,然后带着月眉星眼,冲她灿灿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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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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