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社会抚养费是抚养谁的?
案例:
2011年10月12日下午,山东利津县一计划外怀孕妇女在县中心医院准备引产手术时死亡。
2012年,6月4日凌晨3时许,陕西安康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村妇冯建梅,在镇政府干部的强制要求下,被迫引产了已经七个月的女婴。面对记者时,冯建梅痛哭流涕说:“我不是自愿的,是他们几个人按着我的手,让我签字的!”
找遍山东与陕西两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却没有找到相关条款,没有一条赋予任何人可以强制引产的。可见两个案例中,官方所为皆是违法行为。
那超生,计划外生育怎么办?针对这两种情况,山东与陕西两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先来看山东的。
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面的条款规定的很清晰,处理超生,计划外生育的,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缴纳社会抚养金。只此一种方式。记得儿时,家乡对待超生人员,处置很是有力度,要扒房,孕妇要逃跑。不敢在家呆,现在好像不扒房了,但是也是不敢在呆着。
现看陕西省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